集团今年开始实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为增强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抵御疾病风险能力,提高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减轻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医疗负担,集团公司今年开始实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即:对在享受参保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后,对参保人员个人支付医疗费用超过一定数额后进行再报销的制度。制度规定,职工参加参保地职工医疗保险的,个人不再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按月缴纳一定比例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自然年度内,因病住院治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中个人支付费用达到1000元以上(不含本数,下同)部分实行再报销;因病住院治疗必须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对超过3000元以上的部分实行补助;补充医疗保险再报销以及补助金额实行分类分段按比例累进制计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中,个人支付费用在1000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报销60%;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报销65%;10000元以上至15000元部分报销70%;15000元以上至20000元部分报销75%;20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报销80%;30000元以上至40000元部分报销85%;40000元以上部分报销90%。对于住院治疗必须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超过3000元以上的部分补助50%(具体情况可咨询各公司人力资源部获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