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病历复印:
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可复印以下资料:
入院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复印病历需提供以下证明: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材料。
6、公安、司法机关采集证据,需提供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麻醉专用病历:
1、按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取消原麻醉药品专用卡。对因镇痛需长期门诊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应建立“专用门诊病历”。
2、“专用门诊病历”实行属地管理,即由患者户籍所在地就近的医疗机构受理、核发。我院可以提供医疗诊断证明书,并在门诊盖章后,回当地卫生院办理“专用门诊病历”。
3、癌症患者在我院申办“专用门诊病历”时,
①先在挂号室购买新的门诊病历,并挂相应疾病的专家专科号;(患者姓名必须与身份证上的姓名相符)
②就诊时需提供相关疾病资料(病人不能前来者,应出具村里或居委会的存活证明);
③医生在新的门诊病历上详细书写首次就诊记录及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书;
④病人或家属携病人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配药人身份证到门诊西药房办理“专用门诊病历”;
⑤在新的门诊病历上加盖“麻醉药品或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门诊病历章”并予编号,并签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该“专用门诊病历”正式生效;
⑥患者或家属配药后,该“专用门诊病历”由药房专人保管;
⑦再次使用“专用门诊病历”时,配药人应持病人身份证、配药人身份证及上次使用过的片剂包装铝板到药房专用窗口调换“专用门诊病历”,再持“专用门诊病历”挂号后到医生处开具麻醉处方,最后在药房专用窗口配好药后将身份证调换回来。注:需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的患者必须自行前来本院,凭身份证调取“专用门诊病历”并挂号,到医生处开具单次麻醉注射剂处方后,再到本院注射室注射麻醉注射剂,最后凭空安瓿及“专用门诊病历”到药房调回患者身份证。
4、医疗机构应当要求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随诊一次。
5、患者不再需要使用麻醉药品时,患者家属应及时到门诊西药房办理注销“专用门诊病历”手续,并将剩余麻醉药品交回药房,由药房按规定无偿销毁。
6、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7、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它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三、残疾鉴定:
时间:每月10日、20日(遇双休日、节假日顺延)。
肢体残疾:萧山区第一人民医院通惠院区(拱秀路999号)。
视力、听力、言语残疾:分别在萧山区第一人民医院眼科、耳鼻喉科及口腔科门诊进行。
残疾鉴定必须本人参加,请随带相关的疾病资料、本人身份证(若无身份证者,请带户口簿和村证明)。
约十个工作日后到当地政府民政办公室询问结果。
工伤病退鉴定:
职工因工伤、职业病致残要求进行伤残鉴定,职工因工伤致残、因病要求提前退休,须经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
职工因工伤、职业病要求进行伤残鉴定,必须先确认工伤。职工因病要求病退鉴定,必须由本人申请,企业同意。
凡要求劳动鉴定的职工,由企业先到区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领取《企业病伤残职工体检表》,按要求填好表格,送鉴定办登记备案。体检时间由劳动局安排。参加体检职工应随带身份证、体检表和原始病历材料,各种检验、检查单(片)据到萧山区第一人民医院通惠院区(眼、口腔、耳鼻喉科请到第一人民医院门诊)进行鉴定。
体检完毕后,填写《病伤残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经企业盖章,连同病史资料、检查单据报区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