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二、 对象:
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
三、地点:
男性婚前检查室(门诊一楼)
女性婚前检查室(门诊二楼妇产科)
四、步骤:
1、男女双方携带户口所在地婚姻状况证明、身份证及本人三张近期1寸免冠彩照;
2、挂号后,男女分别前往婚前检查室进行全身体格检查;
3、缴费后前往一楼放射科进行胸部透视,二楼检验科进行血、尿、肝功能等检查(上午9时前检验,当日下午3时可领取结果);
4、将各种检查结果分别交男、女婚前检查医生,合格者可领取《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五、说明:
1、 经婚前医学检查未发现异常者,主检医师签发“符合结婚的医学条件“的医学意见;
2、 发现有下列情况时,主检医师应当提出“暂缓结婚”的医学意见;
(1)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
(2)指定精神病在发病期内;
(3)其它医学上认为应当暂缓结婚的情况。
3、发现下列情况时,主检医师应当提出“不宜生育”的医学意见:
(1)对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者,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
(2)对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者,如已采取长效或永久性避孕措施的应在《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上予以注明;
(3)其它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重要脏器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