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转院、接诊、转科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
为确保转院病人安全,切实贯彻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转院、转科制度》和省卫生厅川卫办发【2005】216号“关于加强病人转院工作管理的通知”以及市卫生局绵卫办发【2009】3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病人接诊转院工作的通知”,对医院《转院、转科制度(2005年版)》修订并下发执行,原制度废止。
附件:转院、接诊、转科制度(2009年版)
二00九年九月十五日
主题词:医疗 制度 通知
抄送:存档
转院、接诊、转科制度(2009年版)
一、转院制度
1、因限于技术或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或诊治有困难的病人,应向上级医院转院。
2、转院由科内讨论或科主任提出,填报《转院病员申报表》,报请大部、医务处(行政下班时间总值班)、或业务院长批准。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暂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后再行转院。
3、病人转院须征得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告知转院的必要性、可能发生的风险、转往医院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医患沟通情况如实记入病历。
4、病人转院前,科室或医务处应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介绍病人情况,提供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征得同意后方可转院,病情摘要(或出院证明)随病人转出。
5、较重病人转院,科室应派医务人员护送并与转入医院做好病人交接,填写《转院病人登记表》,转入医院未签署接收转院病人意见前,不得视为病人已转出。病人交接情况应记入病历,《转院病人登记表》归入病历。
6、符合转院条件的医疗保险参保病人转院,应同时报请医保科及上级医保部门批准。
7、病人自动转院的,科室应完善出院手续,提供出院证明,并如实记入病历。
8、传染病人按传染病管理规定转市内定点医院,精神病人转精神病专科医院。
9、禁止任何科室以转院名义推诿、遗弃病人。
二、接诊制度
1、对转入病人,接诊医务人员应及时接诊、处置,不得拒收、拒治。
2、转入病人交接情况如实记入病历。
3、接到“120”指挥调度令或求救电话,急诊科须迅即出动接诊,同时做好院内接诊。
三、转科制度
1、病人转科须经转入科室会诊同意。
2、转科前,由经治医师开转科医嘱,写转科记录,并与转入科室联系,落实接收医师、病床及转科时间等。
3、转科病人应由转出科室派人护送,病历随病人转出,交接双方做好病人及病历交接。较重病人转科,应由医务人员护送。转入科室未完全接收病人前,转出科室对病人安全负全责。
4、接收科室对转入病人应及时接诊、处置,按时完成接收转入记录。
附:《转院病人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