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 制度。
第二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享有合作医疗制度规定的卫生服务、医药费补偿以及对合作医疗运行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三条 参合农民外出务工期间,因患病确需住院治疗的,必须在务工所在地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就诊,并在住院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合管办报告,在下一年度2月份以前,凭就诊医院的相关资料、票据到市合管办或户籍所在地合管站领取补偿费。
第四条 参合农民市外务工住院者,凭户籍所在村合管组出具的务工证明,享受 市内同等级别医疗机构的补偿标准。
第五条 2013年5月1日起,新农合政策调整:市内一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为100元,补偿比例仍为90%;市内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为400元,补偿比例为70%;市内未定线的医疗机构起付线为500元,补偿比例为70%;市内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为500元,补偿比例为60%;市外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为800元,补偿比例为50%;患以下20种重大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救治,新农合补偿比例不得低于70%(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型精神疾病、耐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Ⅰ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
第六条 取消向下转诊和弱势群体住院治疗起付线
(一)经等级较高的医院住院治疗已确诊的或恢复期病人转入等级较低的医院继续住院治疗的,等级较低的医院在核定住院补偿额度时不再设起付线。
(二)取消五保户、特困户、低保户等优抚对象的住院补偿起付线。
(三)参合农民1年内因同种疾病多次住院只设1次起付线。
第七条 对使用中医药及其适宜技术的住院病人,将原规定的补偿比例提高5%。
第八条 对病理产科(包括前置胎盘、胎盘早剥、妊娠高血症、子宫破裂、子痫、 羊水栓塞等疾病)纳入住院补偿范围。已享受病理产科补偿的患者,不再实行孕妇住院分娩定额补助。接诊病理产科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在2个工作日之内向市合管办或当地合管站报告。
第九条 慢性病门诊定额补偿标准:高血压中风后遗症、肺结核、面神经麻痹、腰椎间盘疾患、退行性骨关节病和复发性精神病每月限额补偿100元,每年封顶补偿800元;糖尿病合并症、慢性肾炎、慢性肝炎、慢性风湿性(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肾功能衰竭、肝硬化腹水和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心力衰竭和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每月限额补偿150元,每年封顶补偿1200元;艾滋病、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心脏置换瓣膜(或血管支架植入)术后、血友病、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颅内占位性病变和脑瘫每月限额补偿200元,每年封顶补偿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