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点 将县医疗保险局出具的《严重慢性病(城镇职工)、大病(城镇居民)门诊定点通知》及时送交给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备案就诊;定点在县外医疗机构的,由本人妥善保存。
二、时效 本通知的有效期为从签发之日起至当年12月15日止,逾期需重新申报办理,通知签发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支付或个人自付;用人单位、个人未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之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个人自付。
三、机构范围 在非患者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及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由患者在其门诊个人帐户中支付或个人自付,超过“六定”范围的医疗费,由患者个人自付。
四、病种范围 治疗非鉴定病种的医疗费,在其患者个人帐户中支付或个人自付。
五、预交个人自费 在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定点时,先由患者本人预交部分自付费用,年终结算时多退少补。
六、药量 每次处方量和配(购)量,居住在城区(含龙舟坪镇)的患者为15日内用量,居住在乡镇的患者30日内用量。
七、大型检查 CT、磁共振、彩超、内窥镜等特殊检查仅限于恶性肿瘤及颅脑病变指征者,检查前须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八、结算 常年居住县外或转诊患者,在当年12月15日以前向县医疗保险局报送医疗费收据原件(手写药费收据不予报销)、复式处方(或病历)、逐次用费明细表、检查报告单复印件、严重慢性病(城镇职工)大病(城镇居民)门诊定点通知单及本人银行帐号,以备审核,逾期未送达者其医疗费在个人帐户中支付或个人自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