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后,如无错误,一律不得换发。如婴儿父母(监护人)需变更婴儿姓名,应在登记户籍后,由公安部门户籍登记机关办理。
2.《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后如发现错误或因故失效的可以换发。
3.因本机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本机构会及时予以换发。
4.因新生儿父母或经办人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由新生儿父母提出书面申请,经本机构核实后,由武汉市江岸区妇幼保健院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5.江岸区妇幼保健院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按当事人换发原因核定相关材料后予以换发。
(1)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未按公安部门户籍登记机关规定给新生儿起名,不能进行出生登记,由户籍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经核查属实的。
(3)因父母原身份证件信息有误,经公安机关书面证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