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院在岗人员劳动纪律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合理安排工作和休息,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请休假类别和有关标准
(一)年休假(带薪年休假)
1.按照工作年限享受下列年休假待遇:累计工作在1到10年的休5天;工作累计满10年不满20年的休10天;满20年的休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
2.安排疗养或休养的人员,其疗养或休养的时间计算在当年的年休假时间内。
3.在岗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在岗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在岗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在岗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如在本年休假以后再休病假、事假超过上述规定的,下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
4.各科室应注意均衡安排年休假。因工作特殊需要,经科室领导批准可以分段休假,一律不得跨年度使用,更不能计入存休。
5.待岗人员、内退人员、返聘人员、外聘人员、客坐人员不享受年休假。
6.年休假期间工资、待遇照发。
(二)病假
1.凡因病必须治疗和休息的,持有本人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的医生诊断证明者可以请病假。
2.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照发。其它当月收入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1天扣发10%;病假2天扣发20%;病假3天扣发30%;……,10天以上的全免。
3.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工龄不满10年者,发给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90%,其它当月收入全免;工龄满10年以上者,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照发,其它当月收入全免。
4.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工龄不满10年者,发给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70%,其它当月收入全免;工龄满10年不满30年者,发给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80%,其它当月收入全免;工龄满30年以上者,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照发,其它当月收入全免。
5.病假要按医生诊断证明的日期和期限休息,不得随意变换。病假按实际休假日数考勤,病假期间的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按病假连续计算。没休完的病假自动作废,不能作为存休。
6.在外地就诊病休仅限急性病(住院除外),病休诊断证明应盖有急诊章,并附有病历。
7.1年内病假累计超过半年以上者减1年工龄,以此类推。
8.因病需长期休息时,必须有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的建议长期病休诊断证明书,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长期病休手续。长期病休以后每隔3个月要向人事科提交我院上级医院病休诊断证明书1次。如6个月以内不按期交病休诊断证明书的,发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50%,其它当月收入全免;如6个月以上不交病休诊断证明书,又不来院告知具体情况的,停发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如既不回医院上班也不办其它手续的,按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办理。
9.半日病休的病假,按每2天折算为1天。
10.病假3天以上的(不包括第3天)年终减发病假之月年终奖。
(三)婚假
1.在岗人员结婚可请婚假,女方年满20周岁、男方年满22周岁的初婚假期标准为3天,再婚的可享婚假标准为3天;女方年满23周岁、男方年满25周岁的初婚为晚婚,晚婚假15天。婚假应一次休完,逾期不补。
2.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不予报销路费。
3.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婚假。
4.婚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5.婚假期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照发,其它当月收入按照下列标准发给:婚假1天扣发10%;婚假2天扣发20%;婚假3天扣发30%;……,3天以上的(不包括第3天)年终减发婚假之月年终奖。
(四)生育假
1.女在岗人员产假标准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后初育为晚育,除享受上述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不休奖励假的,给予本人1个月工资的奖励,奖励费由夫妻双方单位各承担50%。此外,个人申请、科主任审批、报医院计划生育办公室备案,可增加产假3个月,但减免3年独生子女费。产假累计最多不超过7个月。产假期间的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按产假连续计算。非计划生育产假为56天。
2.女在岗人员产后哺乳婴儿给予哺乳时间,自上班之日起至婴儿1周岁止,每天1小时,可分两次使用。多胞胎的,每多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如因故不能每天按时哺乳的,其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每月给休假2天,但不得跨月使用。哺乳期内,一般不安排夜班。哺乳时间工资、待遇照发?。
3.女在岗人员在怀孕期内,不安排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工作的,应当根据医生的证明给予减轻工作量或安排其它工作。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在岗人员,不安排从事夜班工作。
4.女在岗人员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降低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标准;不解除劳动合同。
5.产假期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照发,其它当月收入全免,年终减发产假之月的年终奖。非法妊娠或生育的,休假期间不发工资、医药费自理。
(五)计划生育假
1.为控制生育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分别给予以下休假时间:
(1)女在岗人员实行绝育手术,休假20天。
(2)男在岗人员实行绝育手术,休假7天。
(3)上节育环或埋线,休假3天。
以上休假时间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2.人工流产,休假14天;人工流产同时放节育环,休假17天;人工流产同时实行绝育手术,休假30天。以上休假时间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3.受孕第一次人工流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4.受孕第二次人工流产按病假对待,第三次人工流产按事假对待。未采取长效节育措施怀孕做人工流产的,一律按事假对待。
5.计划生育假期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照发,其它当月收入全免,年终减发计划生育假之月的年终奖。
(六)丧假
1.在岗人员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或共同生活的岳父母、公婆死亡时,可请丧假5天,外地酌情给予路程假路费自理。丧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2.丧假期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照发,其它当月收入按照下列标准发给:丧假1天扣发10%;丧假2天扣发20%;丧假3天扣发30%;……,3天以上的(不包括第3天)年终减发丧假之月的年终奖。
(七)探亲假
1.新参加工作或调入本院工作满1年以上的在岗人员,配偶或父母在外地居住的可以请探亲假。
2.探亲假休假标准为:已婚在岗人员探望配偶的,可每年休探亲假1次,假期30天;未婚在岗人员探望父母的,可每年休探亲假1次,假期20天,因故当年不能探亲的,可两年休假1次,假期45天;已婚在岗人员探望父母的,可每4年休假1次,假期20天。
3.探亲假期间的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按探亲假连续计算,可根据路程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
4.在岗人员丧偶或离婚又未再婚,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在丧偶或离婚满1年后即可按未婚在岗人员探望父母假期的规定执行。
5.归侨、台胞在岗人员探亲假,按有关规定执行。
6.新参加工作或调入本院工作不满1年的不能享受探亲假。自参加工作或调入本院工作之日起,上半年满1年的,自当年起享受探亲假;下半年满1年的,自下年度起享受探亲假。见习期间的在岗人员不享受探亲假。
7.在岗人员请探亲假,要填写请假单,经科室领导同意,主管职能科审批,送人事科备案。中层干部请探亲假,经主管院长同意,院长审批,送人事科备案。
8.探亲假期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照发,其它当月收入全免,年终减发探亲假之月的年终奖。
(八)事假
1.在岗人员有特殊情况必须由本人办理的,工作又能安排开,可以请事假。
2.在岗人员请事假2天以内,经科室领导审批,送人事科备案;请事假3天以上,要填写请假单,经科室领导同意,主管职能科审批,送人事科备案。中层干部请事假,由主管院长同意,院长审批,送人事科备案。
3.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照发,其它当月收入按照下列标准发给:当月事假1天扣发20%;事假2天扣发40%;事假3天扣发60%;……,当月事假2天以上(不包括第2天)年终减发事假之月的年终奖。
4.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的,薪级工资照发,按日扣发岗位工资,其它当月收入全免,年终减发事假之月的年终奖。
5.见习期间不能请事假,如请事假延长见习期。
(九)特殊假
1.在岗人员的直系亲属和共同生活的岳父母或公婆患病住院,因病重医院提出需要陪住的,凭医院出具的陪住证,可请陪住假,全年累计不超过15天。应先以年休假或存休冲抵,不够时再请陪住假。陪住假期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照发,其它当月收入全免,年终减发陪住假之月的年终奖。
2.在岗人员工作期间或院内组织的集体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受伤,经医生诊断证明需要休息的可以休息。休息期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照发,其它当月收入全免,年终减发休息之月的年终奖。经相关机构确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后,按工伤有关规定补发相关扣发部分。
(十)补休和存休
1.在岗人员值班、加班后未正常休息的,可以存休和补休。存休每年不得超过5天,如超过5天的由部门领导安排补休,每年超过5天的不得跨年度使用。
2.在岗人员要存休或补休须事先提出申请,科室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审批同意后,方可存休或补休。每次补休应在半天以上,不得按小时补休。
3.在岗人员需用存休冲抵其它假时,须经科室领导和考勤员同意,考勤表上送人事科后一律不得更改。
4.未休完的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病假等均不得计入存休。
5.每月补休原则上不得超过5天,超过5天的由个人申请科主任批准,并报主管职能科和人事科备案。
二、请假手续和批准权限
1.在岗人员请各种假,应提供相关凭证,须事先提出申请或书面申请(填《请假单》),经有关领导批准后送人事科备案,方可休假。如因急重病或急事不能事先请假时,应先电话通知相关领导,尔后补办请假手续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
2.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的,必须申请续假,手续相同。
3.请假期满上班后,应及时到人事科销假。
4.院级领导干部请休假,正职报区公共委批准,副职报院长或党委书记批准。
5.中层干部请休假须经主管院长批准,送人事科备案。
6.凡利用各种假期离京的在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