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已发放社保卡的参保职工,请您将2010年度发生的医药费(全额现金垫付)单据整理后,于2010年9月10日前上交至人事科进行申报,逾期将不再办理,请互相转告。
注:自2010年10月1日起,已发卡的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必须直接使用社保卡结算医疗费用。
人事科
2010.8.20
本院已发放社保卡的参保职工,请您将2010年度发生的医药费(全额现金垫付)单据整理后,于2010年9月10日前上交至人事科进行申报,逾期将不再办理,请互相转告。
注:自2010年10月1日起,已发卡的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必须直接使用社保卡结算医疗费用。
人事科
201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