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应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不能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或者提高标准、强制、变相收取费用。
2.政府定价药品不能越权制定价格,以及采取将非GMP药品按GMP药品销售等形式变相涨价,以及采取改换药品名称、规格或者包装等形式变相涨价。
3.国家规定降价的药品不能推迟降价或者不按规定幅度降低价格。不能规避国家价格管理政策,不使用或少使用政府降价药品。
4.医疗机构应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不能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提高等级或者提高标准收费以及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提供服务。
5.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应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或收费标准执行,不能分解项目重复收取一次性卫生材料费;允许单独收费的,不能超过规定的加价率(额),以及采取虚增使用数量等方式变相多收费。
6.医疗机构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应按照规定的价格水平执行,不能提高价格水平,以及采取分解检查部位、重复检查重复收费等方式变相提高价格。
7.血液价格和相关收费应按规定政策执行,不能擅自提高用血价格,以及采取分解计费单位、强制检测检验等方式多收费。
8.明码标价规定执行,并公示物价负责人、物价员、价格举报电话,门诊显著位置设立价格投诉箱。主动给患者提供门诊收费清单、住院结算清单。设立费用查询系统触摸屏、滚动屏以方便患者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