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门诊管理
1.商保患者到医院就诊时,接诊医生应主动询问,确认商保患者身份后,由分诊护士在门诊病历左上方加盖“商业保险”专用章。
2.接诊医生应认真询问病史,真实、详细地记录门诊病历。对自杀、自残、意外伤害、先天疾患、发育不良及既往病史要详细询问、记载,并由患者本人或直系亲属签字认定。
3.门诊使用电子处方,强调基础用药,处方与门诊病历相符,划价要准确。
二、住院管理
1.医院严格按照《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商保患者办理入、出手续。
2.符合住院标准的商保患者在办理住院手续时,患者填写保险类别确认书,并附在病历中,门诊应在病历首页加盖“商业保险”专用章,住院处按标注为患者办理住院手续。
3.住院病历书写要及时、准确、完整。对患者的现病史、既住史、个人史、家族史及查体所见先天性疾患、发育缺陷须真实完整记录并由患者本人或直系亲属签字认定。
5.临床辅助检查要以确定诊断为目的。用普通检查可确诊不做特殊检查;一种检查可确诊不用两种检查;一次检查可确诊不重复检查。
6.用药遵循基础用药原则,医嘱单与处方名称、单价、剂量、使用日数一致。
7.出院结账时,收据与收费明细清单必须一致,详尽准确地列明:住院费、药品费、治疗费、检查费、材料费等各项费用。
8.患者出院严格按《沈阳市疾病住院出入院诊断标准》执行。
9.各科室须在商保患者出院七日内,将病历整理、装订移交至病案室归档,十五日内向患者提供如下材料复印件,并加盖病案室章:
A病情诊断书;B住院费用明细清单;C病历首页;D首次病程记录;E手术记录;F病理报告;G长、短医嘱;H出院小结;I大型检查回报单;J必要时,提供完整病历复印件。
三、转诊管理
因医疗条件所限,商保患者需转院治疗时,首选商业保险其它定点医院,需填写转院情况说明并提供病历。
四、下列项目属自费范围,需经患者本人或家属签字
1.牙齿镶补、或安装假眼、假肢及其他附属品;
2.矫形和整容手术等;
3.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以外的自费诊疗项目和自费药品。
五、违规行为及处罚办法
医院及医务人员因下列行为,造成保险公司损失的,应对损失进行赔偿。情节严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1.医务人员弄虚作假、开具假诊断、涂改伪造医疗文件;
2.无指征的各种检查和不合理的重复检查;
3.收留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商保患者住院,或为商保患者办理挂床住院、家庭病床等;
4.未经患者本人或家属签字使用自费药品、自费检查或推销高价药、回扣药、保健品等;
5.擅自提高医疗收费标准,任意增加收费项目的;
6.未按本管理规定转诊的;
7.其他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