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患者应提供以下资料:
用于办理“麻醉病史记录册”的诊断证明及疾病证明单;
患者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由患者亲属或监护人代办“麻醉病史记录册”,还应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必要时还需相关部门提供证明亲属或监护关系证明材料。
2、顺序:
预检→挂号→相关科室就诊→医师开具“疾病证明单” (疾病证明单应由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开具,应填写患者姓名、来院就诊日期,并在病情及诊断栏内填写疾病诊断、疼痛程度、使用药品、剂量、用法,有清晰的医师签名与盖章) →护士站护士加盖科室章→备齐资料→2楼门诊接待室办卡。
3、重要提示:
麻醉药品仅供患者镇痛使用,其他一切用作它用或非法持有的行为,都可能导致您触犯刑律或其他法律、规定,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违反有关规定时,患者、“记录册”代办人均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册有效期为三个月,到期需继续使用,应携带①患者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②委托亲属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到发册单位更换新册。
注:取药时请携带患者及取药人身份证;使用注射剂或贴剂者,再次取药时必须交回安瓿或用过的贴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