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病人及家属:
您好!感谢您到我院就医,我们会全力为您提供优质服务,并请您对我们的服务随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为维护医院正常医疗工作秩序,在您住院后,请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1、就诊时请您必须使用真实姓名,住院期间姓名不予更改。
2、为了保证您在住院期间有一个安全、有序、安静、整洁的诊疗休养环境,防止陪护人员过多所带来的交叉感染等,也为了解决您家人的正常生活、工作与陪护之间的矛盾,我院部分病区实行无陪护封闭式管理,即取消家属陪护;部分病区实行有限陪护封闭式管理,每位病人允许留有一名陪护。
3、探视时间为每日16:00—19:00时;晚21:00时病房熄灯休息。非探视时间,谢绝家属进入病区,以免影响正常的医疗护理工作。
4、住院期间,请病人着病人服,陪护人员着陪护服。
5、在医疗活动中如需要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医疗等情况时,应由您或您的代理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6、您应按时足额交纳医药费用,医院为您提供综合查询机,可随时查询住院费用等。出院结算时,结算处为您提供一份住院期间发生的全部费用明细单。
7、住院期间未经主管医师同意不得到院外就医、购药及私自采取其它治疗手段。查房、治疗时间请您不要离开病房。谢绝病人请假,并请您不要擅自离院及外宿,以免发生意外。
8、按照《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及沈阳市人民政府相关通告的精神,严禁在医院公共场所及病区内吸烟。
9、对患有精神病及自杀倾向的病人,须由家属在院陪护,出现意外后果自负。若病情允许,应转院治疗。
10、为确保安全,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病区;禁止私自使用电器、酒精灯、煤油炉等。个人的机密文件、现金、证件等贵重物品,请妥善保管,防止丢失。
11、为保持良好的病区环境,不得在病房楼内大声喧哗、饮酒、玩扑克及从事其它娱乐活动等;不得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不得随意使用折叠床及气褥子等;损坏公物,按价赔偿。
12、医院为您提供营养配餐。营养餐饮部的工作人员会每天定时到病区为您提供订餐及送餐服务。
13、如您需要复印病志,请于出院15天(含周六、周日)后,携带出院小结、患者身份证(代办人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到2号楼一层病案统计室复印病志。
辽宁省省直和沈阳市基本医疗保险患者住院有关事宜说明
1、医保人员住院需符合住院标准和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病种目录(病种目录外疾病确需住院的须到医保局医疗审核处审批)。
2、医保患者持本人医保IC卡、《就医手册》及身份证就医。医保人员IC卡、就医手册不得外借。如发现冒名顶替住院者,发生的费用全部自负、停止医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并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3、办理住院手续时将病人医保卡交住院收费处统一保管,住院期间不许借出,出院结算后返还。
4、医保患者如因急诊、急救等原因当时未能用医保IC卡入院,患者或其家属应向医生声明其患者为医保人员,并自入院3个工作日内持医保IC卡和急诊病历到医保办补办医保住院手续。如因欠费等原因IC卡封锁则住院费用自理。住院后三个工作日内不出示IC卡则视为放弃本次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发生的费用自理。
5、医保患者因医保IC卡丢失、损坏导致未能持卡入院,患者或家属应立即持《入院通知书》、患者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家属代办还应提供代办者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医保局办理挂失补卡手续。自入院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患者可凭挂失单复印件及补办的IC卡办理医保住院手续,从患者入院之日起按医保处理。因医保局原因超过七个工作日未能补到IC卡者,暂自费住院,治疗终结后凭相关证明到医保局审核报销。因患者自身原因未及时挂失补卡者,则视为放弃本次医疗保险待遇,发生的费用自理。
6、医保患者不在医保待遇期内发生的费用自费。
7、医保患者因违法犯罪、自残或者自杀、斗殴、酗酒、吸毒、交通肇事、医疗事故、工伤和有第三方责任主体等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8、因特殊原因导致伤病的,暂时自费住院,患者或家属及时办理相关部门证明材料。待治疗结束后可凭相关证明到医保局审核、报销。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自费。
9、医保患者因同一种疾病15日内不能重复办理入院和家庭病床(急诊、急救情况除外)。
10、医保患者住进病房时,需将《就医手册》(贴有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医生统一保管,待出院时医生在《就医手册》上写完住院记录后,患者或家属持《就医手册》和押金收据到我院医保办办理出院手续。
11、医保患者住院治疗不允许“挂床”(即患者办理入院后不住在医院,回家或上班的)。
12、经医院专家认定已符合出院条件的医保患者应及时办理出院手续,拒不出院者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完全自理。
13、住院“丙类”药品(含甲类或乙类限制适应症范围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自费,其它乙类药品自理8%(部分自理15%、20%);乙类诊疗项目自理5-50%(部分体内置放材料按价格调整自理百分比),使用“丙类”、“乙类”药品,“丙类”诊疗项目和“乙类”贵重诊疗项目时,履行医生告知病人签字手续;手术中或手术前后、急诊、急救中常规自费项目、常规乙类诊疗项目和药品不再履行医生告知病人签字手续。
14、普通住院个人承担起付金:沈阳市城镇职工医保1200元;沈阳市城镇居民医保:成年居民及老年居民900元、在校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500元;省直医保1000元。起付金以上,城镇职工统筹基金封顶线10万元;城镇居民统筹基金封顶线:在校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为12.5万元,成年居民及老年居民为8万元。对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市城镇职工的个人自付比例为14%(退休11%);省直医保的个人自付比例为10%(退休8%);市城镇居民中在校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的个人自付比例为27%、成年居民及老年居民为30%。入院预交金3000元,多退少补。
异地医保、新农合、商业医保病人医疗费用报销说明
医疗费用报销需要哪些手续(需要哪些材料)?报销比例多少?
1、异地医保:请询问病人所在地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医保中心)或转出医院;
2、新农合:请询问病人所在地新农合管理部门(新农合办公室)或转出医院;
3、商业医保:请询问病人参保的商业保险公司(理赔部)。
请您自觉遵守医院的有关管理规定,违反规定引发的一切后果,由您自行承担责任。
服务监督电话:
医疗投诉电话:83282035纪委办公室电话:83282811
住院收费咨询电话:83282086住院部办公室电话:83282646
病历复印咨询电话:83282075邮寄病历咨询电话:83282322
医疗服务专线(预约挂号、医疗投诉、医疗咨询、总机):961200
感谢您及家人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祝您早日康复!